一、溫泉項目開發涉及的開采權與土地使用權
溫泉既屬地下水資源(需要水利部門的取水許可證),也屬于礦產(地熱)資源。因此,溫泉開發需要取得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兩者均通過登記獲得,雖然同屬國土資源廳管理,但二者不是互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獨立的,分別由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
采礦許可證的獲得由《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來規范。采礦權的有償出讓流轉自1998年開始,采礦權年限按大中小型分別30、20、10年。土地使用權的獲取則由《土地管理法》等相關一系列的法規文件來規范。旅游用地出讓最長期限40年(國有土地出讓住宅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其他50年)。
1.采礦權的獲取
溫泉(地熱)需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兩種途徑:通過招標掛牌拍賣取得(自2010年),或由探礦權轉為采礦權。
廣東省級發證的280多個采礦權中,地熱、礦泉水采礦權占到50%以上。據國土廳發文,除礦區范圍跨地級以上市的地熱、礦泉水采礦權審批事項仍由省廳負責外,其他地熱、礦泉水的劃定礦區范圍,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記及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備案、采礦權評估報告書備案、采礦權轉讓、出租等管理事項,均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2.土地使用權的獲取
從土地管理來看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溫泉酒店、溫泉公園、溫泉度假村、溫泉療養中心、溫泉城、溫泉小鎮、溫泉高爾夫、溫泉別墅等,需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用作建設的,這類用地審批程序復雜嚴格;二是繼續保留作非建設用途的,如依托地熱井,建造溫泉溫室,種植名優花卉、特種蔬菜,發展高產魚類養殖等產業,這類用地不用土地部門審批。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如果獲取的土地是為了開發建設(有建筑物構筑物),合法穩妥程序:向政府購買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比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權益更受保障,后期權益糾紛的可能性也少很多。
政府出讓土地前:涉及農轉用和土地征收須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凡涉及基本農田須國務院審批)。通過審批后,地方政府才能將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再進行出讓和供地。
采礦用地屬于工業用地的范圍,應納入了招拍掛的范圍,但由于采礦用地與采礦權緊密相連的特殊性,使得采礦用地招拍掛很難實現,現實中協議出讓的情況還比較多。
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有關稅費;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基準地價的70%。
②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如果有意投資某農村集體所有的已建溫泉項目,可以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允許集體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或入股的方式對合法合規的集體建設用進行流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并且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投資用作農林養殖的,可以通過簽訂書面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合同,作變更農用地使用權(含他項權利)登記。
農民承包地(耕地、林地),最好經村委同意,再直接和權證持有人簽訂合同、登記備案。
未承包地的農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經村民小組2/3以上的成員討論通過。
二、選址要求與規劃審批
避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區中的禁止建設區。
盡量避免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如果無法避免,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占用多劃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清單的建設項目,在不突破所在縣(市、區)多劃基本農田面積的前提下,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多劃基本農田中等面積核減,不需另外補劃基本農田。
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重點)建設項目清單、使用特殊用地(不合軍事設施用地)、鹽田等其他建設用地規模的建設項目,以單獨選址方式報批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或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手續。#p#分頁標題#e#
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不涉及經營性住房地產用地。
如果新開發溫泉項目選址上述情況都不是,必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過批準后,才能進行用地預審、報批。
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由地級以上市政府審批,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備案。
按照《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管理規定》,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或者交通、能源、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用地,才能申請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如果旅游項目不符合規劃,必須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清單,才能啟動規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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